1.提货期间,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合法合规提货清运,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因受让方提货清运不当,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发生火灾及其他事故并造成转让方资产损失(含连带损失)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2.提货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转让方不负一切责任和连带责任,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赔偿。 3.提货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受让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服从转让方监督检查。 4.提货期间,受让方在进行采伐、集仓、出运过程中应接受转让方的检查和监督。未按规定提货,造成转让方损失的,除赔偿转让方损失外,由受让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货区域周边如有损坏,则按原样修复,无法修复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赔偿的,由受让方另行付费赔偿。 5.受让方需在提货期限到期前将林木提货完毕,到期后受让方应停止提货行为,未提货完毕的林木视为受让方的废弃物,转让方有权收回并进行处置。 6.提货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转让合同仍有效。因受让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不得参与下一轮拍卖活动。 7.提货期间,如遇下列情况,转让方有权解除转让合同并收回林木,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约定的相关费用。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或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必须进行资产处置且一定要收回时。 (3)受让方在采伐、运输期限内私自超区域采伐。 (4)受让方在采伐区域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5)受让方擅自改变标的区域土地的形态和性质。 (6)受让方未经允许使用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加工材料及化学物品。 8.受让方在木材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木材运输线路、堆放场地等一切因提货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规定提货区域以外的山林中自行开辟提货路线(在山林中开辟提货路线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还需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提货期间不得损坏标记林木界线,否则按森林法规给予处罚。 9.转让林木由受让方中砍伐方实施提货,因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0.转让标的由受让人中砍伐方实施提货,进行林木采伐、集仓、运输等提货行为。 11.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机构或转让方有权视作受让方放弃标的。受让方放弃或视作放弃转让标的的,转让标的可再次转让;如再次转让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12.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3.受让方若需凭据,转让方按成交额出具《365体育官网: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4.拍卖佣金收取:拍卖佣金按成交总额的5%向买受人收取。 15.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1)成交金额低于60万元(含60万元)的标的,按标的成交金额的0.3%收取交易服务费。 (2)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文件,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收费2000元/宗。 (3)此次交易服务费由委托方支付。 16.树木砍伐承包业务,同等条件下沅江市林业局职工享有优先权。 |